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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量已过剩十倍

2021-04-24 ryder

记者日前获悉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16家新公司拿到了国家发改委资质;2017年,全国新投入整车项目累计达到91个,21个省上马了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283亿元;各类车企已经公开的新能源汽车产量规划中,到2020年将超过2000万辆。而依据此前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印发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汽车加工将达到3000万辆左右,其中,新能源汽车加工200万辆。也就是说,目前各家车企规划的产量总量已经达到了这一规划的10倍之多。


规划产量未必能落地


针对可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产量泡沫,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徐长明表示,目前新能源汽车产量过剩现象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新兴产业在快速发展期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膨胀。依据目前我国的人口密度,汽车千人保有量的峰值预计能达到400~500辆,到2035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有望达到6亿~8.5亿辆,将来如此大的市场规模必将引发产量的大幅扩张。


作为造车新势力代表,爱驰亿维联合创始人兼CEO谷峰则直言,不应对数字进行过多解读。以爱驰亿维为例,在对外披露的信息中,其新能源汽车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30亿元,规划总产量为40万辆。但关于汽车行业而言,投资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或将继续数年,产量也会分批依据销量的情况综合考量。在发展初期,整体的投入可能会非常小。


我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吴松泉则表示,2000万辆这个数据可能仅是各地方和车企的规划产量,届时能否真正落地还有待观察。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车企完全可以通过调节加工节奏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倘若实际需求逼近或超过设计产量,公司可以通过适当新增加工班次或延长加工时间来应对;产量利用较低时,则可以减少加工班次和缩减加工时间。我们应正确认识到,产量过剩不可戒备,但应处于一个科学合理的空间,不能过度。吴松泉指出。


警戒地方政府盲目招商


2016年八月以后,银隆陆续与成都、兰州、天津、南京、洛阳等城市签约,计划投资700多亿元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区。或许不如银隆的排场大,但全国各地新能源汽车项目如雨后春笋般纷纷上马,这难免会引起业内人士的担忧:地方政府或将成为引发新能源汽车产量过剩的有力推手之一。


这一幕何其相近。早在2004年,第一个汽车产业政策出台后,很多地方以资源换产业、税收换产业的做法大规模招商引资,但最终不少项目至今未能落地。当前,传统燃油汽车的竞争日益猛烈,相关部门从原则上也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加工项目,新能源汽车成为投资者新一轮关注焦点的同时,也成为了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紧要选择之一。倘若新能源汽车面对产量过剩的问题,各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也是紧要原由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王晓明在接受《我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充足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用途,减少仅仅因各地供应的优惠政策而导致的盲目投资和建设。


据知情人士透露,按照大部分城市公布的招商政策,车企基本不要花太多钱就可以把厂建好,公司的资金投入紧要聚集在厂房建设等方面,而一旦投产,不少看不见的政府支持也会到位:例如加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返还一定比例的税收;或税收达到一定目标,就返还相应比例的扶持资金等。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独立纯电动车公司投资项目所在省份应符合四方面条件: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均匀水平;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车桩比高于全国均匀水平;新能源汽车僵尸公司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现有新建纯电动车公司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让市场成为主导增强事中事后监管


正如相关研究机构所言,一方面,我们应正确认识产量过剩问题,快速发展的产业必将经历产量膨胀的红海阶段,当经历过市场的充足检验后,产量过剩现象将不复存在;另一方面,要做好新能源汽车产量过剩的应急预案,提前疏解产量规划,规避产量风险。其中,各地新建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值得关注,在资质审批权已下放至地方的新环境下,仍要增强产量监管和预警措施,严防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假借新能源汽车建设之名圈钱圈地,导致投资过热。


各地方政府通过建立新能源汽车项目来拉动经济无可厚非,但不可戒备会出现一些资源浪费、投资过度的现象。在接受采访过程中,汽车行业分解师钟师分解,原由在于相关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应加快速度与国际接轨,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另一方面,则应加快立法进程,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违法公司和产品的惩罚力度,执法到位。


为戒备新能源汽车产业出现投资热和严重的产量过剩,吴松泉提出了六点提议:首先,充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用途,优胜劣汰,通过竞争引导公司合理规划建设产量;其次,各地方政府应在落实国家投资和准入政策的同时,重点支持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合规的汽车公司发展;第三,增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监管,杜绝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第四,公司应在客观分解市场需求和公司竞争力基础上,在产量建设上坚持滚动发展,逐步新增产量;第五,增强产量监测和信息公布,引导投资;第六,引导兼并重组和产量合作,完善退出机制,推动劣质公司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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