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知识
锂离子、磷酸铁锂、锰酸锂、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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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加工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加工事故发生,龙华区安全加工监督管理局聚焦一宗加工经营单位储存聚合物锂离子电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类典型案例。特别提醒:严禁在民宅中设置此类小作坊,以免埋下安全加工隐患,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现将此类型案例及相关法律予以公布,请各加工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龙华区安全加工行政执法监察大队民治中队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新XX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加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储存危险物品(聚合物锂离子电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加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加工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加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加工经营单位加工、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非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督管理。”
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加工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加工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笔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笔直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加工、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标准
加工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加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加工经营单位,处4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9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笔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笔直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4万元、4.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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