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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新能源车起火需在12小时内上报

2021-04-25 ryder

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正式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通知》要求,加工者获知其加工、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高增,百万级市场下,缺陷车型数量也呈正比增长继续上升。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2018年国内至少发生40起涉及新能源汽车的火灾事故,一时间,将众多消费者从对“里程焦虑”逐渐转到对“安全焦虑”。


为此,市监总局办公厅于今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去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加工者需逐一调查分解事故原由,并须在今年4月30日前提交分解报告,若存在缺陷问题,须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行等相关工作。而此次所发布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新能源车起火事故的报告制度,与3月发布的《通知》相结合,从而更加严格的把控新能源汽车事故缺陷调查及召回进度实行。


《通知》全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加工者和单位: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为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工者获知其加工、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见附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加工者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加工者应保持车辆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后续开展火灾原由分解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二、加工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不是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加工者应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行方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行召回。


三、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依据加工者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组织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的专家开展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与分解、缺陷风险评估与判定等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依据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启动缺陷调查,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


四、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加工者应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加工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报告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行方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曲现国


电话:010-82262117


邮箱:vrecall@dpac.org.cn


附件: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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