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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成头号挑战,新能源车起火12小时内要上报

2021-04-25 ryder

任何行业发展,安全问题都是重中之重。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要求,加工者获知其加工、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车辆信息、动力电池信息、用户信息和经销商信息等。


基本信息填写内容


《补充通知》指出,加工者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与此同时,加工者还应保持车辆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后续开展火灾原由分解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此外,加工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不是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加工者应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行方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行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依据加工者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组织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的专家开展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与分解、缺陷风险评估与判定等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依据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启动缺陷调查,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


《补充通知》还指出,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加工者应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补充通知》强调,加工者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报告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行方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早在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要求,有关加工者获知其加工、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立即组织调查分解,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解结果。市场监管总局将增强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


此次《补充通知》的发布,是在上述通知基础上,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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