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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更严格 2015版铅蓄电池规范条件及管理方法出台

2021-04-26 ryder

12月10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方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方法(2015年本)》。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加工能力、工艺水平以及环保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规范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加工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加工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加工项目为不合格,非得停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加工。


商品极板加工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切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切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加工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与之前老规范相比,在环保以及职业病防护上有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很多不达标的小厂,这个规范是一个紧箍咒,如果不改变将会面临关门。


以下为新政全文: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为促使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加工行业继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挥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使铅酸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加工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加工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非得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紧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加工项目。


二、加工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加工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加工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加工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加工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加工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加工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加工项目,不受加工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一般铅蓄电池(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加工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加工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加工项目。


(四)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加工项目。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非得达到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加工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解决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关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萌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加工,并与废气解决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关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封闭状态。禁止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所有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均应实现聚集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使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解决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加工,并与废气解决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加工管式极板应该采用自动挤膏工艺或关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关闭的车间内,使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加工,并与废气解决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关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解决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加工;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关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加工,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应使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并依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适宜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解决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解决装置进行解决。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非得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现有企业的包板、称板工序应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非得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加工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现有企业的焊接工序应使用自动化加工设备。


(十三)所有企业的电池清洗工序非得使用自动清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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